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90225b
要旨
所詢著作權法第59條第1項但書所指之「所有人」,係指合法電腦程式著作重製物之所有人而言,該所有人是否同時為該電腦程式配合使用之「機器」所有人在所不問。又政府機關本身並不具法律上之人格,故在由政府機關取得合法電腦程式著作重製物所有權之情形,其…
令函要旨
所詢著作權法第59條第1項但書所指之「所有人」,係指合法電腦程式著作重製物之所有人而言,該所有人是否同時為該電腦程式配合使用之「機器」所有人在所不問。又政府機關本身並不具法律上之人格,故在由政府機關取得合法電腦程式著作重製物所有權之情形,其所有人應為該機關所隸屬之行政主體之法人(例如中央政府或地方自治團體)。故本法第59條第1項但書所稱所有人,自包含與貴單位隸屬於同一行政主體之其他機關在內,惟如貴單位與其他機關非隸屬同一行政主體時(例如貴單位隸屬於中央政府,而該其他單位隸屬於地方自治團體),尚難認符合本法第5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