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90223b
要旨
一、於網路上播放音樂,涉及著作權法(下稱本法)所稱之重製及公開傳輸之行為。故所詢問題於自己網頁公開播放音樂是否觸法?若所播放之音樂係由網頁設計者自行創作,則此網頁設計者即享有上開重製權與公開傳輸權;若所播放之音樂係他人之著作,利用人則須徵得…
令函要旨
一、於網路上播放音樂,涉及著作權法(下稱本法)所稱之重製及公開傳輸之行為。故所詢問題於自己網頁公開播放音樂是否觸法?若所播放之音樂係由網頁設計者自行創作,則此網頁設計者即享有上開重製權與公開傳輸權;若所播放之音樂係他人之著作,利用人則須徵得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始得為之。如未獲授權,即涉有著作權之侵害而應負民、刑事責任。二、另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係犯罪行為,任何人皆得告發,如您欲檢舉著作權之侵權行為,可檢具事證逕向保護智慧財產權警察大隊檢舉(專線:0800-016-597,電子信箱:[email protected]),受理或執法單位對檢舉人之資料有保密之責任及義務。又除涉及光碟之非法重製或散布為非告訴乃論之罪(即一般所稱之公訴罪)外,著作權之侵害係屬告訴乃論之罪,故縱有侵害行為,權利人不追究者,司法機關均係不告不理,併予說明。三、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條、第5條、第22條、第26條之1、第44條至第65條、第91條及第100條之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