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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90211b

會議日期 99 年 02 月 11 日

要旨

一、函詢問題一,貴單位如已取得該合法電腦程式著作之著作財產權,則自得以著作財產權人之身份就該電腦程式進行修改,並無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問題; 貴單位如未取得該合法電腦程式著作之著作財產權,而為電腦程式著作重製物之所有人,如為配合機器使用上之…

令函要旨

一、函詢問題一,貴單位如已取得該合法電腦程式著作之著作財產權,則自得以著作財產權人之身份就該電腦程式進行修改,並無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問題; 貴單位如未取得該合法電腦程式著作之著作財產權,而為電腦程式著作重製物之所有人,如為配合機器使用上之需求,自行修改部分程式,則可認符合本法第59條第1項之合理使用之規定。另須注意的是,依本法第59條第2項規定,如 貴單位因滅失以外之事由喪失原重製物之所有權,除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外,應將修改之程式銷毀之,併予提醒。二、函詢問題二,貴單位如已與廠商完成合約簽訂,並已完成驗收,關於合約中「權利與責任」之約款是否仍屬有效一節,涉及民法相關規定之適用,與著作權無涉,建議另洽民法專家或 貴單位法務室。三、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59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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