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90209
要旨
一、依著作權法(下稱本法)規定,電影係屬本法保護之視聽著作,而視聽著作著作財產權存續期間為著作公開發表後50年。依您來函提及擬播放之兩部電影分別為1895年及1927年出品之電影一節,似係屬本法所稱已公開發表50年為著作財產權消滅之視聽著作…
令函要旨
一、依著作權法(下稱本法)規定,電影係屬本法保護之視聽著作,而視聽著作著作財產權存續期間為著作公開發表後50年。依您來函提及擬播放之兩部電影分別為1895年及1927年出品之電影一節,似係屬本法所稱已公開發表50年為著作財產權消滅之視聽著作,則團體即得逕自利用該兩部電影,並無合理使用之適用問題。又合理使用係指利用到著作財產權仍存續之著作利用情形,併予敘明。二、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款、第5條、第34條、第43條及著作權法第5條第1項各款著作內容例示等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