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智著字第09900009200號
要旨
主旨:貴院受理99年度智訴字第1號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函詢著作權疑義一事,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院99年1月26日南院龍刑中99智訴1字第990004187號函。二、按我國業於91年1月1日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依據「與…
令函要旨
主旨:貴院受理99年度智訴字第1號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函詢著作權疑義一事,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院99年1月26日南院龍刑中99智訴1字第990004187號函。二、按我國業於91年1月1日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依據「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TRIPS)」所揭示之國民待遇原則,則WTO會員國(經查日本係為WTO會員國)國民之作品,只要符合我國著作權法(下稱本法)所稱之「著作」之要件,即可受本法保護;且本法係採創作保護主義,即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並不以申請著作權登記為權利取得之要件,合先敘明。三、復按本法所稱之「著作」係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而「電腦程式著作」,係指包括直接或間接使電腦產生一定結果為目的所組成指令組合之著作。因此,貴院來函所附「附表三」所列遊戲光碟是否可受本法之保護,請參考上述說明,本於職權於具體個案中予以認定。又本局自87年1月23日起,不再受理著作權登記業務(包括讓與、專屬授權及質權登記等),自無相關資料可供貴院參考,尚祈 見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