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90128
要旨
一、有關函詢申請著作權一事,因我國著作權法係採創作保護主義,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無須申請。二、若您與該出版社未有任何約定,又該出版社未徵得您的同意或授權,而擅自出版系爭著作,則可能侵害您的重製權及散布權,而須負民、刑事責任;您得…
令函要旨
一、有關函詢申請著作權一事,因我國著作權法係採創作保護主義,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無須申請。二、若您與該出版社未有任何約定,又該出版社未徵得您的同意或授權,而擅自出版系爭著作,則可能侵害您的重製權及散布權,而須負民、刑事責任;您得向侵權人請求負民事上之損害賠償責任,或提起告訴追究侵權人之刑事責任,惟是否構成侵害,應由司法機關於具體個案調查事實認定之。三、另有關「稿費糾紛」事宜,與著作權法無涉,應屬您與出版社間私契約之約定,建議您逕向出版社釐清。四、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條、第10條、第22條、第28條之1、第88條、第91條、第91條之1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