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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90126

會議日期 99 年 01 月 26 日

要旨

一、來函所詢將「某展覽之模型,拍攝後,以平面軟體重製,使其成為平面圖案,而後印製在衣服上」一事,如該模型為著作(例如建築模型、雕塑、美術工藝品等),則將他人之著作予以拍攝成照片及其後將此圖案印製於衣服上,如有使該著作內容再現者,即涉及著作權…

令函要旨

一、來函所詢將「某展覽之模型,拍攝後,以平面軟體重製,使其成為平面圖案,而後印製在衣服上」一事,如該模型為著作(例如建築模型、雕塑、美術工藝品等),則將他人之著作予以拍攝成照片及其後將此圖案印製於衣服上,如有使該著作內容再現者,即涉及著作權法所定重製之行為,除有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之情形外,應得到該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授權方屬合法。二、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款、第5款、第5條、第22條及第44條至第65條及著作權法第5條第1項各款著作內容例示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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