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90122
要旨
一、來函所詢因課程需要會使用網路上允許提供線上觀看與免費下載的資料,則「請同學自行下載使用」及「在課堂上直接使用線上觀看」兩種使用方式何者屬合法之疑義,因該等利用行為可能涉及本法所定之「重製」、「公開上映」或「公開演出」等專屬於著作權人權利…
令函要旨
一、來函所詢因課程需要會使用網路上允許提供線上觀看與免費下載的資料,則「請同學自行下載使用」及「在課堂上直接使用線上觀看」兩種使用方式何者屬合法之疑義,因該等利用行為可能涉及本法所定之「重製」、「公開上映」或「公開演出」等專屬於著作權人權利之利用行為(本法第22條、第25條及第26條參照),若其著作財產權人確實於網站上明示其授權範圍包括該2種利用方式,則不會構成著作權之侵害。二、惟若前述著作財產權人允許利用之範圍不含所詢之2種方式,或因範圍不明確而依本法第37條規定,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則除有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之情形外,應事先取得著作產權人之授權,並依授權範圍利用之,否則即有可能構成侵害著作財產權之行為,茲說明如下: (一)「請同學自行下載使用」:1、依本法第51條規定,如同學係使用圖書館或非供公眾使用的機器下載,且僅供個人學習、研究等非營利之目的加以重製,該等行為即可主張合理使用,不會構成著作權之侵害。2、此外,若係由老師下載、複印,並散布予學生看,則按本法第46條第1項規定,只要該老師係於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擔任教學之人,為學校授課需要,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並依本法第63條第3項之規定,得予以散布,故亦不會構成著作權之侵害。(二)「在課堂上直接使用線上觀看」,可能涉及「公開上映」他人視聽著作或「公開演出」他人語文、音樂或戲劇、舞蹈著作等著作財產權之利用行為,原則上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惟如基於非營利之教育目的,利用之著作與課程內容相關,而且利用的質與量占被利用著作的比例低,其利用結果對於著作的市場不會造成「市場替代」的效應,可依本法第65條第2項之規定主張合理使用,不必取得授權。相關本局解釋令函請參考本局98年12月14日電子郵件981214如附件。三、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條、第22條、第25條、第26條、第37條、第46條、第51條、第63條及第65條之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