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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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一、所詢自創之劇本,如具有原創性,係屬於著作權法(下稱本法)所稱之「語文著作」,而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就享有著作權,不需辦理任何申請或其他登記手續,將來 您要主張自己是著作人而享有著作權的話,對於權利的存在必須自負舉證責任(即證明創作事實等,…
令函要旨
一、所詢自創之劇本,如具有原創性,係屬於著作權法(下稱本法)所稱之「語文著作」,而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就享有著作權,不需辦理任何申請或其他登記手續,將來 您要主張自己是著作人而享有著作權的話,對於權利的存在必須自負舉證責任(即證明創作事實等,從而享有權利)。至於有關如何證明自身擁有著作權,請參考本局「著作人舉證責任及方法」宣導資料。二、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條、第10條、第10條之1、第13條及「著作權法第5條第1項各款著作內容例示」之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