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90121b
要旨
一、 來函所詢將網路的檔案下載後私下觀賞,已涉及重製他人著作之行為,如僅供個人或家庭使用的話,「在少量下載、且不至於對相關著作產品市場銷售情形造成不良影響的情形下」,可依本法第51條規定,利用非供公眾使用的機器下載檔案,並主張合理使用,無須…
令函要旨
一、 來函所詢將網路的檔案下載後私下觀賞,已涉及重製他人著作之行為,如僅供個人或家庭使用的話,「在少量下載、且不至於對相關著作產品市場銷售情形造成不良影響的情形下」,可依本法第51條規定,利用非供公眾使用的機器下載檔案,並主張合理使用,無須取得著作權人之同意。但如逾越合理使用的範圍且未取得著作權人之同意,則侵害著作權之行為,須負擔民、刑事責任。二、 此外,當您利用P2P軟體下載檔案時,除有前述「重製」之情形外,下載後如果存放在可與他人交換檔案的資料夾內,使他人能夠透過交換軟體到您家裡的電腦資料夾內取得影片檔案再由第三人下載時,此時您同時是「公開傳輸」著作的行為人,因此,縱然您下載之目的係供個人或家庭使用,由於網路無遠弗屆,此等網路上利用P2P軟體的公開傳輸行為,對著作權人之權益影響甚大,成立合理使用空間相對有限,構成侵害著作權的可能性極高,不可不予注意。三、 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5款、同條項第10款、第22條、第26條之1、第44條至第65條、第88條、第91條、第92條等規定。併請至本局網站參考「利用BT、Emule等P2P(點對點)傳輸軟體下載及上傳他人著作法律效果之說明」及「網友使用網路交換軟體下載音樂之著作權問題說明」等宣導資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