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90118a
要旨
一、有線系統業者接收衛星電視頻道節目訊號後,以自己之纜線系統將該訊號播送予收視戶,涉及「公開播送」他人視聽著作、音樂著作及錄音著作之行為,須向著作財產權人或其加入的著作權集管團體取得公開播送之授權。查國際集管團體聯盟CISAC系統之衛星電視…
令函要旨
一、有線系統業者接收衛星電視頻道節目訊號後,以自己之纜線系統將該訊號播送予收視戶,涉及「公開播送」他人視聽著作、音樂著作及錄音著作之行為,須向著作財產權人或其加入的著作權集管團體取得公開播送之授權。查國際集管團體聯盟CISAC系統之衛星電視音樂著作公開播送授權運作實務,係以節目訊號上鏈地作為認定統一收取使用報酬對象之標準,即頻道商在節目上鏈地已先行支付各地公開播送之授權費用,故國內系統業者接收節目訊號後,再將節目內容播送予收視戶,即無須再向國內屬CISAC系統之音樂集管團體(MUST)取得授權,但非CISAC系統管理之音樂著作,如無國外上鏈地之業者代為先行支付公開播送之授權費用,而代為取得授權時,則仍應向國內其他音樂集管團體或權利人支付公開播送之授權費用。二、 貴頻道(國家地理音樂頻道Nat Geo Music)在國外上鏈後,如係先由貴頻道台灣分公司接收節目訊號,並加入台灣地區的廣告或節目內容後,重新上鏈至衛星,再由國內系統業者接收該更改後之節目訊號並播送予收視戶,仍應向MUST洽取授權;但如貴頻道之分公司並無上述重新上鏈之情形者,自無須取得MUST之授權。至於我國其他音樂集管團體MCAT、TMCS或未加入集管團體之權利人,並無CISAC系統授權模式之適用,不問上鏈地在何處,只要是由系統台在台灣地區公開播送音樂著作者,均應另行洽取授權,否則即屬侵害公開播送權之行為。三、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7款、第24條等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