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90118b
要旨
一、依著作權法(下稱本法)規定,將電影或電視節目利用視聽機器放映予不特定之多數人或特定之多數人觀看,屬「公開上映」之行為,而「公開上映」是著作財產權人專有之權利,因而欲公開上映他人視聽著作者,除符合本法合理使用情形外,應事先取得該等著作之著…
令函要旨
一、依著作權法(下稱本法)規定,將電影或電視節目利用視聽機器放映予不特定之多數人或特定之多數人觀看,屬「公開上映」之行為,而「公開上映」是著作財產權人專有之權利,因而欲公開上映他人視聽著作者,除符合本法合理使用情形外,應事先取得該等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二、所詢 貴公司欲於影片欣賞會中放映電影或電視節目供員工討論,已涉及視聽著作之公開上映,且屬經常性之利用(定期播放),應使用「公播版」(已授權放映給公眾看的影片)來播放,如所放映之影片不屬「公播版」,例如一般只限於家庭中使用之「家用版」者,須另行徵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