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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90113a

會議日期 99 年 01 月 13 日

要旨

一、按著作權法(下稱本法)規定,著作權人專有重製、改作及編輯其著作之權利。將音樂著作剪輯至IC,可能涉及重製、改作或編輯之利用行為,除符合本法合理使用之規定外,應取得著作權人之授權,始得為之,避免侵害他人權利。二、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

令函要旨

一、按著作權法(下稱本法)規定,著作權人專有重製、改作及編輯其著作之權利。將音樂著作剪輯至IC,可能涉及重製、改作或編輯之利用行為,除符合本法合理使用之規定外,應取得著作權人之授權,始得為之,避免侵害他人權利。二、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條、第5條、第22條、第28條與第44至65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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