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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90113b

會議日期 99 年 01 月 13 日

要旨

一、您所拍攝的照片如具有創作性,則該等作品屬於攝影著作,自創作完成時起即受著作權法(下稱本法)之保護,任何人如要利用您享有著作財產權的照片,除非有合理使用之情形(參照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規定),自應取得 您的同意或授權。二、來函稱有仲介業…

令函要旨

一、您所拍攝的照片如具有創作性,則該等作品屬於攝影著作,自創作完成時起即受著作權法(下稱本法)之保護,任何人如要利用您享有著作財產權的照片,除非有合理使用之情形(參照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規定),自應取得 您的同意或授權。二、來函稱有仲介業者複製您自行拍攝並刊登於部落格的房產照片,修掉您所附加的部落格網址並改貼該業者個人設計標籤後,張貼於租屋網站一節,已涉及本法所稱「重製」及「公開傳輸」著作利用之行為,因此,如所稱仲介業者未取得您的同意,擅自「重製」、「公開傳輸」您的照片,已構成侵害著作財產權之行為,須負擔民、刑事責任。三、如果要向該商人主張自己的權利,可以透過民、刑事訴訟或協商等方式,建議您可向警察機關或司法機關提出告訴,也可以檢具事證逕向保護智慧財產權警察大隊檢舉著作權之侵權行為(專線:0800-016-597,電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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