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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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一、按著作財產權之存續期間,原則上存續於著作人之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50年或公開發表後50年,著作財產權因存續期間屆滿而消滅,又著作財產權消滅之著作屬公共財產,除不得侵害其著作人格權外,原則上任何人均得自由利用。二、所詢英國小說家喬治歐威爾如…
令函要旨
一、按著作財產權之存續期間,原則上存續於著作人之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50年或公開發表後50年,著作財產權因存續期間屆滿而消滅,又著作財產權消滅之著作屬公共財產,除不得侵害其著作人格權外,原則上任何人均得自由利用。二、所詢英國小說家喬治歐威爾如確於1950年去世,距今已死亡超過50年,其撰寫之知名小說「1984」的著作財產權業已因存續期間屆滿而消滅,已成為公共財產,台灣出版社自得逕將「1984」翻譯成中文並在中華民國境內出版發行。惟著作權保護採屬地主義,特定法域就特定之著作所賦予之保護以特定領域之範圍為限,因此,若出版社欲於我國領域以外利用喬治歐威爾之著作,其著作是否尚在存續期間須視當地著作權法之規定而定。 三、 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0條至第35條及第43條等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