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90107b
要旨
來函所詢 貴公司透過內部網路將影片、音樂上傳至各門市、車站,會涉及「公開傳輸」之行為,須取得該等影片、音樂之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至於門市、車站播放自網路接收的影片(視聽著作),係屬「公開上映」視聽著作之行為,須取得該視聽著作之著作財產…
令函要旨
來函所詢 貴公司透過內部網路將影片、音樂上傳至各門市、車站,會涉及「公開傳輸」之行為,須取得該等影片、音樂之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至於門市、車站播放自網路接收的影片(視聽著作),係屬「公開上映」視聽著作之行為,須取得該視聽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若播放影片時背景音樂係隨同影片而再現時,因音樂著作並無公開上映權,故無需向影片內音樂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取得授權,惟如係單純播放歌曲(音樂著作),仍屬「公開演出」音樂著作之行為,須取得該音樂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