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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90107c

會議日期 99 年 01 月 07 日

要旨

來函所述於自己部落格上提供連結(其中並未涉及內嵌或下載等技術),藉由網站連結之方式,使其他使用者可透過您的部落格進入其他網站瀏覽,因未涉及重製利用他人著作,原則上不致於造成對他人重製權之侵害。不過仍請注意篩選連結的網站,如果明知他人網站內的…

令函要旨

來函所述於自己部落格上提供連結(其中並未涉及內嵌或下載等技術),藉由網站連結之方式,使其他使用者可透過您的部落格進入其他網站瀏覽,因未涉及重製利用他人著作,原則上不致於造成對他人重製權之侵害。不過仍請注意篩選連結的網站,如果明知他人網站內的著作是盜版作品或有侵害著作權之情事,而仍然透過連結的方式,提供予公眾,則有可能成為侵害公開傳輸權之共犯或幫助犯,將會有侵害著作權之危險,請特別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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