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智著字第09900000090號
要旨
所詢擬自 貴會印製之「南島民族論壇會議」實錄擇取數篇報告彙集成冊出版流通之適法性之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依據 貴會98年12月29日原民企字第0980061808號函辦理。二、著作權法(下稱本法)規定,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
令函要旨
所詢擬自 貴會印製之「南島民族論壇會議」實錄擇取數篇報告彙集成冊出版流通之適法性之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依據 貴會98年12月29日原民企字第0980061808號函辦理。二、著作權法(下稱本法)規定,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就其著作專有重製、編輯、散布等權利。所詢 貴會未取得報告或論文發表人著作權或授權書,擬自所印製之「南島民族論壇會議」實錄擇取數篇他人報告彙集成冊出版流通之行為一節,因涉及上述本法所定之「編輯」、「重製」及「散布」他人著作之行為,須取得該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或經其授權之人的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否則,將構成侵權行為。三、以上說明,請 參考本法第22條、第26條之1、第28條及第28條之1之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