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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智著第09800112440號

會議日期 98 年 12 月 30 日

要旨

說明:一、依據 貴會98年12月16日北縣蘆農稽字第0982001189號函辦理。二、按電腦程式著作係著作權法(下稱本法)保護之著作之一,電腦程式著作重製物實務上依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範圍可區分為個人版、教學版、營業版或試用版等,利用人應依該…

令函要旨

說明:一、依據 貴會98年12月16日北縣蘆農稽字第0982001189號函辦理。二、按電腦程式著作係著作權法(下稱本法)保護之著作之一,電腦程式著作重製物實務上依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範圍可區分為個人版、教學版、營業版或試用版等,利用人應依該等電腦程式之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範圍利用之,合先敘明。三、所詢 貴會購置合法應用軟體一套並安裝於電腦內使用,另有其他多部個人電腦因業務需要,利用內部網路不定時多次使用微軟作業系統附屬應用程式之「遠端桌面連線」執行該應用軟體程式或執行存取檔案是否構成侵權一節,若該利用行為所傳輸的是螢幕畫面而非該應用軟體程式,則因沒有「公開傳輸」及「重製」他人電腦程式著作之行為,不會有侵權之問題。至實際個案中是否構成侵權行為發生爭議時,應由司法機關調查事實認定之。四、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條、第22條、第26條之1及第37條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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