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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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一、按著作權法第59條之1規定,凡在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取得「合法重製物」所有權之人,得以移轉所有權的方式散布該合法重製物(如販售、贈送),不構成著作權之侵害。而所稱「取得合法重製物所有權」,係指取得經著作權人行使其散布權後,提供於市場流通之…
令函要旨
一、按著作權法第59條之1規定,凡在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取得「合法重製物」所有權之人,得以移轉所有權的方式散布該合法重製物(如販售、贈送),不構成著作權之侵害。而所稱「取得合法重製物所有權」,係指取得經著作權人行使其散布權後,提供於市場流通之著作原件或重製物之情形(繼受取得),始有耗盡原則之適用。再者,只要係於著作權人授權期間內所合法重製者,不因授權期間屆滿而變為非法重製物,合先說明。二、所詢之視聽著作光碟(連續劇DVD),係由著作財產權人A公司授權B公司所重製並散布而售予第三者時,只要該第三者(不論係一般消費者或係所稱之C公司或B公司之子公司)係經由市場交易繼受取得,且該視聽著作光碟為「合法重製物」,即得再行轉售,該等行為是行使物權的正當行為,並不違反著作權法規定,不因授權期間屆滿而受影響。三、另依著作權法第37條規定,著作財產權人得與他人約定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您所提有關B公司於授權期間大量重製該等DVD而影響到A公司自行銷售市佔率之情況,如其數量已超出授權範圍者,則超出授權範圍之重製物,自屬非法,C公司或B公司之子公司取得該非法重製物,仍無法主張著作權法第59條之1之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