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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81221

會議日期 98 年 12 月 21 日

要旨

關於 您來函之問題,答復如下:一、所詢顧客於書店抄寫店內書籍之內容,已涉及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5款「重製」他人著作,因「重製」是著作財產權人專屬的權利,除符合本法第44條至65條合理使用之情形,例如僅供個人或家庭非營利目的所為之重製,即屬…

令函要旨

關於 您來函之問題,答復如下:一、所詢顧客於書店抄寫店內書籍之內容,已涉及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5款「重製」他人著作,因「重製」是著作財產權人專屬的權利,除符合本法第44條至65條合理使用之情形,例如僅供個人或家庭非營利目的所為之重製,即屬合理使用,不須事先取得授權(請參考本法第51條之規定),否則仍須事先徵得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二、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條、第22條、第44條至第65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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