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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81214

會議日期 98 年 12 月 14 日

要旨

關於 您所詢的問題,答復如下:一、所詢問題一在音樂教室內、音樂相關社團教室內公開以樂器彈奏歌曲,係屬著作權法(下稱本法)公開演出音樂著作(包括曲譜、歌詞)之行為,如未演唱,應屬公開演出曲譜,而未演出歌詞之行為。惟如非以營利為目、未對觀眾或聽…

令函要旨

關於 您所詢的問題,答復如下:一、所詢問題一在音樂教室內、音樂相關社團教室內公開以樂器彈奏歌曲,係屬著作權法(下稱本法)公開演出音樂著作(包括曲譜、歌詞)之行為,如未演唱,應屬公開演出曲譜,而未演出歌詞之行為。惟如非以營利為目、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自得於活動中依本法第55條規定主張合理使用。二、所詢問題二為教學目的,教學一首新歌,於教室內在一台個人電腦上(無投影、無外接廣播擴音系統),播放某網頁上的音樂、影片的行為,會涉及公開演出或公開上映著作之行為,原則上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惟如基於非營利的教育目的,播放的音樂、影片與課程內容相關,而且利用的質與量占被利用著作的比例低,其利用結果對於音樂、影片的市場不會造成「市場替代」的效應,可依本法第65條第2項之規定主張合理使用,不必取得授權。至於到底播多少才算是合理範圍,很難一概而論,必須依照具體個案的情況來做判斷。但是如果播放整張音樂專輯或整部電影或其相當部分,易產生「市場替代」效應(例如於課堂上播放流行音樂或電影,學生就不需要去電影院看電影,或去買音樂專輯來欣賞),已超出合理使用範圍,應得到授權,否則將會構成侵害著作權。三、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8款、第9款、第25條、第26條及第44條至第65條規定。此外,您可至本局網站參考「著作權教育宣導」-「校園著作權」-「 文宣」-「校園著作權百寶箱」(六)教學活動篇之15的說明。又利用他人之著作可否主張合理使用,須依實際個案情形加以判斷,無法一概而論,如發生爭議時,應由司法機關於具體個案調查事實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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