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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81211a

會議日期 98 年 12 月 11 日

要旨

有關 您的來信,回復如下:所詢「自製之電腦教學光碟」,其內容可能包含多種不同類別之著作,例如:語文、美術、攝影、音樂、錄音、視聽、電腦程式著作等,若完全由您創作完成,未利用到他人之著作,依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10條規定,於著作完成時即享有…

令函要旨

有關 您的來信,回復如下:所詢「自製之電腦教學光碟」,其內容可能包含多種不同類別之著作,例如:語文、美術、攝影、音樂、錄音、視聽、電腦程式著作等,若完全由您創作完成,未利用到他人之著作,依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10條規定,於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您自可本於著作人專有之權利,販售或公開播放該教學光碟。惟教學光碟製作時通常會有利用到他人之著作的問題,則可能涉及以重製、改作或編輯之方式利用別人的著作,除合於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所規定之合理使用之情形外,應經各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因此,提醒您在製作教學光碟時,應注意有無利用到別人的著作,進而依法取得授權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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