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81211c
要旨
關於 您來函之疑義,答復如下:所詢於Blog放置翻唱音樂或原音原曲加上自己聲音跟唱,並提供歌詞之行為,已涉及「重製」及「公開傳輸」他人音樂著作(詞曲)、錄音著作(CD唱片),除有合理使用之情形外,必須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否則有民、刑事責…
令函要旨
關於 您來函之疑義,答復如下:所詢於Blog放置翻唱音樂或原音原曲加上自己聲音跟唱,並提供歌詞之行為,已涉及「重製」及「公開傳輸」他人音樂著作(詞曲)、錄音著作(CD唱片),除有合理使用之情形外,必須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否則有民、刑事責任。又因網路無遠弗屆,您將他人歌曲放在自己音樂Blog提供朋友欣賞之行為,其合理使用空間較小,建議仍須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始得為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