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10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81211c

會議日期 98 年 12 月 11 日

要旨

關於 您來函之疑義,答復如下:所詢於Blog放置翻唱音樂或原音原曲加上自己聲音跟唱,並提供歌詞之行為,已涉及「重製」及「公開傳輸」他人音樂著作(詞曲)、錄音著作(CD唱片),除有合理使用之情形外,必須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否則有民、刑事責…

令函要旨

關於 您來函之疑義,答復如下:所詢於Blog放置翻唱音樂或原音原曲加上自己聲音跟唱,並提供歌詞之行為,已涉及「重製」及「公開傳輸」他人音樂著作(詞曲)、錄音著作(CD唱片),除有合理使用之情形外,必須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否則有民、刑事責任。又因網路無遠弗屆,您將他人歌曲放在自己音樂Blog提供朋友欣賞之行為,其合理使用空間較小,建議仍須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始得為之。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772 人 正在學習
讀癮筆記 小夙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讀癮筆記 小夙 · 7.8 小時
NT$4,440
NT$6,480
省 $2,04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函釋

帶「電子郵件981211c」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