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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智著字第09800107890號

會議日期 98 年 12 月 09 日

要旨

主旨:有關試題之著作權相關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院98年12月2日(98)經研涵字第12002號函。二、按著作權法(下稱本法)所稱「著作」,係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試題如非本法第9條第1項第5款所定…

令函要旨

主旨:有關試題之著作權相關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院98年12月2日(98)經研涵字第12002號函。二、按著作權法(下稱本法)所稱「著作」,係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試題如非本法第9條第1項第5款所定「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且符合前開著作之要件者,得為「語文著作」而受本法之保護,著作人於完成該試題時取得該試題之著作權。所詢非屬本法第9條第1項第5款之試卷,其著作權保護之範圍一節,按單一試題固得獨立具有著作權,至於在整體試卷針對試題之選擇、組合、編排如具有創意者,亦得成為編輯著作而受本法之保護(本法第7條參照)。三、至於改變試題之選項順序、改換試題中人物代名詞或以同義字取代原試題中部分單字等修改,是否仍在原試題著作人可主張之範圍一節,如該等修改具有創作性,始屬「改作」之行為,否則仍屬「重製」試題之行為,惟因重製權及改作權均為著作權人之專屬權能,除非合於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所定之合理使用情形,重製及改作行為須徵得原著作權人之同意,始得為之。三、以上說明,請參照本法第3條、第6條、第7條、第10條、第22條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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