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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81207a

會議日期 98 年 12 月 07 日

要旨

有關 您所詢問的問題,本局答復如下:

令函要旨

有關 您所詢問的問題,本局答復如下:

一、 按著作人專有重製及公開傳輸等權利。於網路上播放影音視訊、刊載、轉寄(貼)、上傳文章或海報文宣等,使他人得於網路上瀏覽觀看或下載,如該影音視訊、文章、海報屬於他人享有著作財產權之著作時,即涉及著作之重製及公開傳輸等利用行為,利用人應先行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如未獲授權,亦無著作權法(下簡稱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有關合理使用規定之適用時,即構成著作權之侵害,須負本法第6、7章之民、刑事責任。又演唱會門票並非著作,其販售行為與本法無涉。

二、 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係犯罪行為,任何人皆得告發,如您欲檢舉著作權之侵權行為,可檢具事證逕向保護智慧財產權警察大隊檢舉(專線:0800-016-597,電子信箱:[email protected]),受理或執法單位對檢舉人之資料有保密之責任及義務。至若告訴之提起,本法第100條規定:「本章之罪,須告訴乃論。但犯第91條第3項及第91條之1第3項之罪,不在此限。」有權提起刑事告訴之人,限著作財產權人、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或其所加入之著作權仲介團體。如所告發之案件屬告訴乃論之罪而未經此等人依法提起告訴者,司法機關將無法訴追此一侵權行為,因此會要求需有權利人之檢舉。

三、 如您欲進一步獲取著作權相關資訊,可利用本局網站「著作權教育宣導」(路徑:著作權主題網首頁/認識著作權/著作權知識+)或「著作權資料檢索」(路徑:首頁/認識著作權/資料檢索),亦可利用本局著作權組諮詢專線:(02)2376-7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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