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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81207b

會議日期 98 年 12 月 07 日

要旨

關於 您所詢的問題,答復如下:一、所詢欲利用某圖改造成自己的宣傳海報(張貼於學校內公開場合非營利用)之行為,是否違反著作權法(下稱本法)1節,如果該圖具有最低創作高度及原創性者即屬受本法所保護之「著作」,欲將他人享有著作權之圖片拿來重新修圖…

令函要旨

關於 您所詢的問題,答復如下:一、所詢欲利用某圖改造成自己的宣傳海報(張貼於學校內公開場合非營利用)之行為,是否違反著作權法(下稱本法)1節,如果該圖具有最低創作高度及原創性者即屬受本法所保護之「著作」,欲將他人享有著作權之圖片拿來重新修圖、加一些文字或造型做成海報,將涉及「重製」或「改作」之行為,而「重製權」、「改作權」乃專屬於著作財產權人的權利,除有符合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規定外,縱屬非營利性利用,仍應事先取得該圖片之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否則,即屬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行為,遭權利人追究時,須負擔民、刑事法律責任。二、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5、11、12款、第22條、第28條、第44至65條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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