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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81204a

會議日期 98 年 12 月 04 日

要旨

您好! 所詢問題,本組答覆如下:

令函要旨

您好! 所詢問題,本組答覆如下:

一、按著作權法(下稱本法)所稱「著作」,係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本法第3條第1項第1款參照),亦即需符合「原創性」(為著作人自己之創作,非抄襲他人者)及「創作性」(作品需符合一定之「創作高度」)2項要件,方為本法所保護之「著作」;此外,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並非本法所保護之標的(本法第9條第1項第3款參照),合先敘明。

二、有關您來函所稱之中藥材「王不留行子」一詞,若僅屬簡短的名詞或用語,應不符合上述「著作」之定義,則該名稱即非本法所保護之標的,應與本法無涉。另有關茶品名稱是否涉及「商標」之問題,相關資訊歡迎洽詢本局商標組,本局局網路徑為:商標主題網首頁/工具資源/商標諮詢窗口。

三、因著作權係屬私權,在具體個案中,是否屬於「著作」?是否侵權?如有爭議,應由司法機關就個案之具體事實予以審認。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條與第9條之規定。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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