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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81204b

會議日期 98 年 12 月 04 日

要旨

您好,所詢問題答覆如下:一、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前,日本人著作原則不受當時著作權法(下稱本法)之保護,因而在當時無須原作者之同意,即得重製或改作日曲日詞等音樂著作。但我國於91年1月1日加入WTO之日起,所有WTO會員國國民之著作…

令函要旨

您好,所詢問題答覆如下:一、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前,日本人著作原則不受當時著作權法(下稱本法)之保護,因而在當時無須原作者之同意,即得重製或改作日曲日詞等音樂著作。但我國於91年1月1日加入WTO之日起,所有WTO會員國國民之著作(包含日本人著作)自該日起受本法之回溯保護,是否得以繼續利用,請參閱本局96年9月5日智著字第09600075430號函之說明(如附件)。二、茲依來函所述, 貴公司在我國加入WTO前,將「日曲」以MIDI方式由樂師重新編曲彈奏、將「日詞」以五十音編寫完成,在類似視聽著作之MV螢幕上同步播放曲與詞之狀態,目前可否繼續利用一節,按在我國加入WTO前將日本人歌曲製成之MIDI音樂,於加入WTO後原則上只要向原權利人支付使用報酬,就可以繼續使用(包括繼續重製、公開演出、播送或授權他人使用等);至出租使用則不須支付使用報酬。至於以五十音重現日本歌詞,會涉及「重製」該歌詞的行為,依本法第106條之2第1項及第2項規定,於我國加入WTO前及過渡期間(自91年1月1日到92年12月31日)所完成之重製物,依同條第3項規定,自93年7月12日起,均不得再行「銷售」,但是仍得出租或出借。至於過渡期間屆滿後之利用,則須另行獲得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始得為之,如有違反,即有侵害著作權之虞,而需負擔民、刑事責任。三、又據了解,MIDI電腦伴唱機之播放方式,係將音樂的詞、曲及圖像分置於不同發送端,僅係單純因同步播放而產生類似MV之效果,故此三者之單純結合並未產生新的衍生著作或另行創作著作重製物,故 貴公司自無法主張以該MIDI結合物為衍生著作而主張有本法第106條之3規定之適用。至於使用報酬部分,建議 貴公司應與原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先行磋商,若雙方就報酬金額無法達成合意者,得再依法定程序向本局申請調解。四、以上說明,請參考第4條、第106之2、第106條之3等規定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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