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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81204c

會議日期 98 年 12 月 04 日

要旨

有關 您所詢問的問題,本組答復如下:一、函詢問題一,按著作權法(下稱本法)規定,「公開播送」係指基於公眾直接收聽或收視為目的,以有線電、無線電或其他器材之廣播系統傳送訊息之方法,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者,亦屬之。因此, 貴館於館內擺…

令函要旨

有關 您所詢問的問題,本組答復如下:一、函詢問題一,按著作權法(下稱本法)規定,「公開播送」係指基於公眾直接收聽或收視為目的,以有線電、無線電或其他器材之廣播系統傳送訊息之方法,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者,亦屬之。因此, 貴館於館內擺放之電視機係直接接收電視節目訊號,如未再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傳送到另外的收視設備者,則單純打開電視機開關供校內師生觀賞者,僅屬單純接收訊息,尚無須取得授權;但如 貴館係將電視台播送之節目信號,先行接收後再藉由纜線系統或其他器材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無論接收、傳送之器材是 貴館自行裝置或透過有線系統頻道業者裝置),則屬本法中所稱「公開播送」行為。二、函詢問題二,如本組98年11月27日函覆內容所述,九太公司僅得在其代理之視聽著作範圍內進行公開播送授權,由於視聽著作內所含之音樂、錄音等著作,九太公司並無權限再授權其用戶公開播送,因此 貴校縱使與九太公司訂約,九太公司授權公開播送之範圍既不包括其代理視聽著作範圍以外之其他頻道節目,亦不及於視聽著作內所含之音樂、錄音著作。三、函詢問題三及問題四:按本法所稱「公開上映」係指以單一或多數視聽機或其他傳送影像之方法於同一時間向現場或現場以外一定場所之公眾傳達著作內容之行為。如 貴館購買DVD及VCD等影片(視聽著作),係利用視聽機器放映予不特定之多數人或特定之多數人觀看,即屬「公開上映」之行為,除符合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規定之合理使用情形外,均應事先取得該視聽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又本法並未規定何謂「公播版」,一般所稱「公播版」或「家用版」,係廠商依其市場區隔原則,自行將其著作商品分類,並個別訂定其授權使用範圍、時間及地域等。通常「公播版」是指已授權視聽著作公開上映之版本,「家用版」係指於非公眾之場合使用之版本。因此如 貴館所購買之DVD與VCD為「公播版」,因「公播版」係著作財產權人授權視聽著作公開上映之版本,故無須另附任何授權文件,即可公開上映該視聽著作。而視聽著作內之音樂著作或錄音著作(電影主題曲、插曲或襯底音樂等)之著作財產權人,就該視聽著作並無公開上映權,自亦無須再洽取該影片中音樂著作之授權。四、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7、8款、第24條及第2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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