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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81204d

會議日期 98 年 12 月 04 日

要旨

關於 您所詢的問題,答復如下:一、按著作權法(下稱本法)規定,公眾係指不特定人或特定之多數人,但家庭及其正常社交之多數人,不在此限。來函所述「單位員工」為非屬家庭及其正常社交的「特定之多數人」,屬本法所稱之「公眾」,合先敘明。二、復按本法規…

令函要旨

關於 您所詢的問題,答復如下:一、按著作權法(下稱本法)規定,公眾係指不特定人或特定之多數人,但家庭及其正常社交之多數人,不在此限。來函所述「單位員工」為非屬家庭及其正常社交的「特定之多數人」,屬本法所稱之「公眾」,合先敘明。二、復按本法規定,「公開上映」係指以單一或多數視聽機或其他傳送影像之方法於同一時間向現場或現場以外一定場所之公眾傳達著作內容之行為。由於公開上映權屬於著作財產權人專有,故有關貴單位欲於會議室公開播放電影供單位員工欣賞之行為,已涉及視聽著作之公開上映,除符合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之情形外,應事先徵得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始得為之,否則即有可能構成侵害著作財產權之行為。三、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4款、第8款、第44至6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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