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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81202c

會議日期 98 年 12 月 02 日

要旨

您好!有關 您所詢問的問題,本局答復如下:一、所詢候選人的廣播車播放他人的歌曲一節,涉及公開演出他人音樂著作及錄音著作之行為,應徵得音樂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至於公開演出他人之錄音著作,雖無須事先取得授權,惟著作財產權人得請求利用人就其…

令函要旨

您好!有關 您所詢問的問題,本局答復如下:一、所詢候選人的廣播車播放他人的歌曲一節,涉及公開演出他人音樂著作及錄音著作之行為,應徵得音樂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至於公開演出他人之錄音著作,雖無須事先取得授權,惟著作財產權人得請求利用人就其利用行為支付使用報酬,一般民眾與候選人均應遵守上述規定,以免觸法。二、因著作權係屬私權,在具體個案中遇有爭議時,應由司法機關就調查個案之具體事實予以審認。又如您欲檢舉著作權之侵權行為,可檢具事證逕向保護智慧財產權警察大隊檢舉(專線:0800-016-597,電子信箱:[email protected]),受理或執法單位對檢舉人之資料有保密之責任及義務。三、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條及第26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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