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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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一、有關 貴校圖書館視聽中心設置電視觀賞區,提供有線電視頻道供全校師生於圖書館內觀賞,如 貴校於前開地點擺放電視機接收電視節目訊號,未再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傳送到另外的收視設備者,僅屬單純接收訊息,並無任何著作權的利用行為,無須向著作財產權…
令函要旨
一、有關 貴校圖書館視聽中心設置電視觀賞區,提供有線電視頻道供全校師生於圖書館內觀賞,如 貴校於前開地點擺放電視機接收電視節目訊號,未再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傳送到另外的收視設備者,僅屬單純接收訊息,並無任何著作權的利用行為,無須向著作財產權人洽商授權;但如校方擺放電視機,接收電視節目係委託九太科技公司先裝置接收器材接收電視節目訊號後,再藉由纜線系統將電視台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傳送到另外的收視設備,提供學校師生收看,則屬著作權法(下稱本法)所稱公開播送之行為,由於公開播送之行為,通常會涉及視聽(影像畫面)、音樂(詞、曲)、錄音(CD)、戲劇舞蹈、語文等著作之利用,而公開播送權屬著作財產權人專有,任何人欲將他人享有著作財產權之著作加以公開播送,除有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所定之合理使用情形外,均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的授權後方得利用。
二、又著作財產權之授權利用,係屬私權契約關係,應以被利用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或經其授權之人為洽取授權及支付使用報酬之對象,一般系統業者或頻道代理商(例如九太科技公司)所收取的費用,應係頻道之收視費用,與著作權之授權費用尚無關聯,若頻道代理商欲主張公開播送權,應證明其為頻道節目之著作財產權人或經其授權之人,且僅得就其代理範圍內進行授權。因此如果九太公司並未取得音樂、錄音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或著作權仲介團體之授權, 貴校縱使與九太公司訂約,該公司自僅得在其代理之視聽著作範圍內進行授權(至於九太公司究竟係獲得何種著作財產權人之公開播送權之授權?建議請其提出相關之權利證明以為釐清),就視聽著作內所含之音樂、錄音等著作,九太公司並無權限再授權其用戶公開播送,校方仍應向真正的權利人(音樂或錄音著作仲介團體或權利人)取得公開播送之授權始得合法利用。關於授權管道之說明及訊息,請參見本局網頁(路徑:著作權主題網首頁/使用與授權/音樂授權管道說明)。
三、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條、第24條及第37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