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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81126b

會議日期 98 年 11 月 26 日

要旨

一、依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59條之1規定,只要在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取得「合法重製物」「所有權」之人,得販售(散布)該合法重製物。另本法第87條第4款規定,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輸入著作原件或重製物者,視為侵害著作權,合先說明。二、來函所詢…

令函要旨

一、依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59條之1規定,只要在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取得「合法重製物」「所有權」之人,得販售(散布)該合法重製物。另本法第87條第4款規定,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輸入著作原件或重製物者,視為侵害著作權,合先說明。二、來函所詢拍賣正版之二手光碟一事,茲分述如下: (一)如 您是於國內購入合法光碟後再於網路販賣,依上述說明一、,應不生違反著作權法之問題。惟如 您所購買之二手光碟標示為「出租專用」(即所謂「出租版」)者,其上游著作財產權人或發行商是否仍保留該光碟之所有權尚有未明,因此,建議您於網拍前,能夠至購買該光碟之出租店,向其確認上游發行商是否已將光碟之所有權移轉,並要求店家貼上「二手銷售版」等字樣;或保存您向出租店購買時的發票、收據或其他證據,俾證明您已合法取得該光碟之所有權,以保障您的權利並避免糾紛。 (二)如 您是自國外買來正版光碟後再於網路販賣,其所販賣者係違反上述平行輸入規定而非屬合法重製物,仍會侵害散布權,惟依本法第87條之1第3款規定,「為供輸入者個人非散布之利用」或「屬於入境人員行李之一部分」而輸入1份重製物時,為合法行為,該1份重製物為合法重製物,於網路上販售該合法重製物,不屬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請注意,此種情形均以「1份」為限)。三、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28條之1、第59條之1、第87條及第87條之1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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