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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81126c

會議日期 98 年 11 月 26 日

要旨

一、所謂著作完成,並不以全部完成為必要,雖屬部分完成,但如在客觀上已有保護之價值,且該著作係屬受著作權法(下稱本法)保護之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並符合原創性等著作保護要件者,當屬本法所稱之著作而產生著作權。因此,所詢有關國外…

令函要旨

一、所謂著作完成,並不以全部完成為必要,雖屬部分完成,但如在客觀上已有保護之價值,且該著作係屬受著作權法(下稱本法)保護之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並符合原創性等著作保護要件者,當屬本法所稱之著作而產生著作權。因此,所詢有關國外已公開但未完成之學位論文(working paper) 是否享有著作權一事,只要該論文符合前開之說明,則縱使該作者未來對該論文仍有進行修訂、刪減、增補該著作之計畫,甚或是延續其研究計畫並繼而撰寫其他資料、文件等,均在所不問,應屬受本法保護之著作,惟此部分涉及具體事實,無法一概而論。二、再者,若該論文已依本法規定享有著作權者,則無須對著作權有任何聲明或表示,當然享有該著作之著作權,應無疑義。三、以上說明,請參考本法第10條、第15條、第44條至第65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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