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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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一、有關所詢問題1.、3.,茲分以下列說明: (一)依著作權法(下稱本法)規定,「公開上映」係指以單一或多數視聽機或其他傳送影像之方法於同一時間向現場或現場以外一定場所之公眾傳達著作內容之行為。又依本法第3條第2項規定,飯店房間係屬前揭定義…
令函要旨
一、有關所詢問題1.、3.,茲分以下列說明: (一)依著作權法(下稱本法)規定,「公開上映」係指以單一或多數視聽機或其他傳送影像之方法於同一時間向現場或現場以外一定場所之公眾傳達著作內容之行為。又依本法第3條第2項規定,飯店房間係屬前揭定義中所稱之現場或現場以外之場所。因此,飯店租借影片供客人於客房觀賞,已涉及「公開上映」之行為,除有本法合理使用規定外,應事先取得授權,始得為之。另現行著作權法並未規定何謂「公播版」或「家用版」,一般稱「公播版」係指已授權公開放映給公眾看的影片,稱「家用版」只限於家庭中使用,係廠商為區隔市場,自行將其視聽著作商品依其授權使用範圍所做的分類,併以說明。 (二)來函所詢飯店租借影片予客人一事,如貴飯店所購買之影片係正版且公播之版本,即已取得「公開上映」之授權,自可於貴飯店內或提供客人於客房內觀賞,不生侵害著作權之問題。
二、至所詢問題2.,如在公開場合「播放」音樂CD者,係本法第3條第1項第9款所稱「以其他方法向現場之公眾傳達著作內容」之「公開演出」行為。前述公開演出之行為,通常會涉及音樂著作及錄音著作之利用。就音樂著作而言,除有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所定之合理使用情形外,應事先徵得著作財產權人或其所加入之著作權仲介團體之同意,始得為之,否則可能負有民、刑事責任;就錄音著作而言,公開演出錄音著作,利用人雖毋庸於事先取得授權,但著作財產權人仍得依本法第26條第3項規定請求利用人支付使用報酬(民事上之請求權)。另有關於公共場合播放影片一事,請參考前述一、之說明。
三、又本法之中英文相關資訊,請參考本局網站(路徑:著作權主題網首頁/公開資訊/法規資訊/現行著作權相關法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