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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81124a

會議日期 98 年 11 月 24 日

要旨

網頁程式碼如係直接或間接使電腦產生一定結果為目的所組成指令組合者,即屬著作權法(下稱本法)所稱之「電腦程式著作」。所詢複製他人網頁之程式碼當作自己網頁之程式碼,會涉及「重製」他人著作之行為,除符合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之情形外,應事…

令函要旨

網頁程式碼如係直接或間接使電腦產生一定結果為目的所組成指令組合者,即屬著作權法(下稱本法)所稱之「電腦程式著作」。所詢複製他人網頁之程式碼當作自己網頁之程式碼,會涉及「重製」他人著作之行為,除符合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之情形外,應事先徵得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或授權,始得利用之,否則即有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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