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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81123a

會議日期 98 年 11 月 23 日

要旨

一、我國著作權法(下稱本法) 係採創作保護主義,任何人只要出於獨立之創作,各人就其創作,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所詢有關國外已公開但未完成之學位論文「working paper」,只要該論文已創作完成,其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不因其…

令函要旨

一、我國著作權法(下稱本法) 係採創作保護主義,任何人只要出於獨立之創作,各人就其創作,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所詢有關國外已公開但未完成之學位論文「working paper」,只要該論文已創作完成,其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不因其是否有任何聲明,而有所影響。二、承上,我國業於91年1月1日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依據「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TRIPS)」所揭示之國民待遇原則,則WTO會員國國民之作品,只要符合我國著作權法所稱之「著作」之要件,即可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倂予敘明。三、以上說明,請參考本法第4條、第10條、第15條、第35條、第44條至第65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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