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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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一、所詢有關工藝所出資補助工藝家進行創作之智財權歸屬,可否依著作權法第12條認定之疑義,說明如下:(一)按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12條係規定出資聘人完成著作之著作權歸屬,此係指出資人雖未自己完成著作,但針對所需要之著作,聘請他人代其完成著作…
令函要旨
一、所詢有關工藝所出資補助工藝家進行創作之智財權歸屬,可否依著作權法第12條認定之疑義,說明如下:(一)按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12條係規定出資聘人完成著作之著作權歸屬,此係指出資人雖未自己完成著作,但針對所需要之著作,聘請他人代其完成著作並給予報酬,從而,針對出資者及實際完成著作者雙方著作權權益,特立法予以規範,俾平衡雙方之利益。故出資人所給付之報酬與受聘人完成著作間,具有私法上之對價關係。來函所述工藝所出資補助工藝家一事,如屬公法上之補助,應依相關補助規定進行審核及補助,與完成之著作間並不必然具上述之私法上之對價關係,此與本法第12條之規範尚屬有間,因此,工藝所如欲利用受補助者完成之著作,宜以書面契約明確約定其著作權歸屬,如歸受補助者,宜將補助機關所欲利用之範圍,明確臚列,取得受補助者(即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如當事人約定不明,推定為未讓與或未授權(請參考本法第36條及第37條規定)。(二)若上述出資補助行為符合本法第12所定出資聘人完成著作之情形,即可依該條文規定約定著作財產權之歸屬,如雙方未約定時,則由受聘人為著作人並享有著作財產權,而出資人得在出資的目的及範圍內利用該著作。(三)另依據專利法第7條第3項之規定,一方出資聘請他人從事研究開發者,其專利申請權及專利權之歸屬依雙方契約約定;契約未約定者,屬於發明人或創作人。但出資人得實施其發明、新型或新式樣。因此,對於委託他人從事研究開發者,其專利權之歸屬,原則上仍需視契約之約定。二、又行政院針對政府機關 (構) 編列科技計畫預算,補助、委託或出資進行科學技術研究發展計畫所獲得之智慧財產權及成果之歸屬及運用等事宜,訂有「政府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依據該辦法第3條第1項前段規定「資助機關補助、委託或出資之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所獲得之研發成果,除經資助機關認定歸屬國家所有者外,歸屬執行研究發展之單位所有。」針對該研發成果之運用以及移轉或讓與等部分,仍有特別之規範。建請向補助機關詢問並釐清該條款規定之內容,俾免後續爭議。三、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12條、第36條、第37條及專利法第7條之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