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智著字第09800100710號
要旨
有關 飯店播放MTV之音樂性節目,是否須逐一取得該MTV音樂之授權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復 貴署98年11月10日中檢輝芥98偵23538字第132942號函。二、所詢事項說明如下:(一)按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7款後段規定,由…
令函要旨
有關 飯店播放MTV之音樂性節目,是否須逐一取得該MTV音樂之授權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復 貴署98年11月10日中檢輝芥98偵23538字第132942號函。二、所詢事項說明如下:(一)按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7款後段規定,由原播送以外之人,以有線電、無線電或其他器材之廣播系統傳送訊息之方法,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者,亦屬「公開播送」之行為,一般稱之為「再播送」。是以,本案飯店如係於特定定點接收原播送之電視頻道節目後,再以自身之線纜系統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另行傳送至房間內的收視設備,即涉及上述「再播送」之行為,合先敘明。(二)飯店向電視頻道代理授權公播之業者取得每間房間播放該電視頻道節目之授權,僅係取得再播送該節目視聽著作之授權,並未取得節目中利用到之音樂著作或錄音著作之再播送授權,因此飯店就再播送音樂著作或錄音著作之行為,仍須向著作財產權人洽取授權,如著作財產權人已加入著作權仲介團體,飯店則僅須向該仲介團體取得概括授權,即得合法利用該等音樂著作或錄音著作。三、以上說明,請參考本法第3條第1項第7款、第5條第1項、第24條之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