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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81113b

會議日期 98 年 11 月 13 日

要旨

來函反映之TVBS新聞頻道擅自引用「假面天使」歌曲影片於報導中一節,涉及「重製」及「公開播送」他人視聽著作之行為,原則上須事先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始得為之。惟依據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49條規定,以廣播、攝影、錄影、新聞紙、網路或其他方…

令函要旨

來函反映之TVBS新聞頻道擅自引用「假面天使」歌曲影片於報導中一節,涉及「重製」及「公開播送」他人視聽著作之行為,原則上須事先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始得為之。惟依據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49條規定,以廣播、攝影、錄影、新聞紙、網路或其他方法為時事報導者,在報導之必要範圍內,得利用其報導過程中所接觸之著作;又依本法第52條規定,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因此,如所述TVBS之行為符合上述合理使用之規定,並註明出處,就不會有侵害他人著作權之問題。至實際個案中是否構成合理使用發生爭議時,應由司法機關調查事實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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