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智著字第09800099870號
要旨
有關民眾反應工廠公然播放廣播音樂,是否違反智慧財產權(著作權)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轉知。說明:一、復 貴局98年11月10日北市都規字第09837633601號函。二、於公共場所播放廣播音樂是否違反著作權法(下簡稱本法),須視實際利用情…
令函要旨
有關民眾反應工廠公然播放廣播音樂,是否違反智慧財產權(著作權)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轉知。說明:一、復 貴局98年11月10日北市都規字第09837633601號函。二、於公共場所播放廣播音樂是否違反著作權法(下簡稱本法),須視實際利用情形而定,說明如下:(一)單純開機之情形:如係以一般家用接收設備單純接收廣播電台所播送之節目,並未加裝擴音設備或其他器材以擴大播送效果,僅單純打開收音機接收訊號之行為,不涉及著作之利用,亦不構成權利之侵害。(二)公開演出之情形:於接收電台播送之訊號外,如另外加裝擴音設備或其他器材,再擴大其播送效果而傳達著作之內容時,則屬本法規定之公開演出著作之行為。因公開演出權屬著作財產權人專有,任何人若欲將他人享有著作財產權之著作加以公開演出,除有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之規定外,必須事先徵得著作財產權人的授權,始得為之,否則即屬侵害著作權的行為,而須負擔責任。三、綜上,如工廠播放廣播音樂符合前述單純開機之情形,因不涉著作之利用,自無違反本法之疑義;如播放廣播音樂之行為涉及加裝擴音設備,擴大其播送效果者,即屬公開演出,而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合法授權時,即構成著作權之侵害,著作財產權人得依本法第6、7章規定請求民、刑事救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