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智著字第09800098140號
要旨
有關 貴校辦理感恩月系列活動,擬擷取片段流行樂曲作為背景音樂,是否違反著作權法相關規定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一、貴校擬擷取片段流行樂曲作為背景音樂,涉及音樂著作及錄音著作之「重製」,貴校如另行透過播音系統播出所擷取之音樂,則又涉…
令函要旨
有關 貴校辦理感恩月系列活動,擬擷取片段流行樂曲作為背景音樂,是否違反著作權法相關規定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一、貴校擬擷取片段流行樂曲作為背景音樂,涉及音樂著作及錄音著作之「重製」,貴校如另行透過播音系統播出所擷取之音樂,則又涉及音樂著作及錄音著作之「公開演出」,而上述之著作利用行為,除有合理使用之情形外,均應分別取得授權。另錄音著作就公開演出之利用享有報酬請求權,故利用人亦有支付權利人使用報酬之義務,併予敘明。 二、另按本法第55條規定,必須係非以營利為目的,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且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者,始得於「特定活動」中公開演出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爰此,貴校之校園感恩系列活動是否得依該條規定主張合理使用,應視情況而定:(一)若貴校此次活動符合著作權法對於「活動」之定義,比如係於一定期間內舉辦,非經常性、常態性之定期舉辦,亦未向觀眾或聽眾收取任何費用且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則得依該條規定主張合理使用。(二)若貴校此次活動係規劃於未來常態性的於午間播出剪接之音樂,自與著作權法所稱之「活動」(event)有間,不得依該條主張合理使用,仍應向著作財產權人或其參與之仲介團體取得授權或支付使用報酬。 三、目前許可設立之著作權仲介團體共計7家,管理音樂著作有3家、錄音著作有2家、視聽著作及語文著作各有1家。各著作權仲介團體使用報酬之收取標準之詳細資料可洽各相關著作權仲介團體或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網站( 網頁路徑:首頁/主題專區/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集管團體使用報酬率)查詢。 四、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條、第5條、第22條、第26 條、第44條至第65條之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