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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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一、所詢問題一、二,按我國著作權法規定,著作財產權之存續期間,原則上存續於著作人之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50年,著作財產權因存續期間屆滿而消滅。來函所詢英國某畫家於1939年7月4日逝世,依上述規定其畫作之著作財產權已屆滿而消滅,對於著作財產權…
令函要旨
一、所詢問題一、二,按我國著作權法規定,著作財產權之存續期間,原則上存續於著作人之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50年,著作財產權因存續期間屆滿而消滅。來函所詢英國某畫家於1939年7月4日逝世,依上述規定其畫作之著作財產權已屆滿而消滅,對於著作財產權消滅之著作屬公共財產,除不得侵害其著作人格權外,原則上任何人均得自由利用,無須徵求授權。二、所詢問題三,著作權保護採屬地主義,特定法域就特定之著作所賦予之保護以特定領域之範圍為限,因此,若您於我國領域以外利用該著作,其著作是否尚在存續期間須視當地著作權法之規定。三、所詢問題四,因所詢之著作在我國業因存續期間屆滿而消滅,在我國領域內已屬公共財產,自無不得自由使用之問題。四、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0條第1項、第42條第1項、第43條等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