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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81109

會議日期 98 年 11 月 09 日

要旨

一、貴校舉辦校園感恩系列活動,邀集師生共同錄製感恩小語數十則,且每則均剪接符合主題的流行音樂一首為背景音樂,並擇於午休時間播出,涉及音樂著作及錄音著作之「重製」及「公開演出」,除有合理使用之情形外,應分別取得授權。另錄音著作就公開演出之利用…

令函要旨

一、貴校舉辦校園感恩系列活動,邀集師生共同錄製感恩小語數十則,且每則均剪接符合主題的流行音樂一首為背景音樂,並擇於午休時間播出,涉及音樂著作及錄音著作之「重製」及「公開演出」,除有合理使用之情形外,應分別取得授權。另錄音著作就公開演出之利用享有報酬請求權,故利用人亦有支付權利人使用報酬之義務,併予敘明。 二、另按本法第55條規定,必須係非以營利為目的,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且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者,始得於「特定活動」中公開演出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爰此,貴校之校園感恩系列活動是否得依該條主張合理使用,應視情況而定: (一)若貴校此次活動符合著作權法對於「活動」(event)之定義,比如係於一定期間內舉辦,非經常性、常態性定期舉辦,亦未向觀眾或聽眾收取任何費用、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則得依該條主張合理使用。 (二)若貴校此次活動係規劃於未來常態性的於午間播出剪接之音樂,自與著作權法所稱之「活動」(event)有間,不得依該條主張合理使用,仍應向著作財產權人或其參與之仲介團體取得授權或支付使用報酬。 三、目前許可設立之著作權仲介團體共計7 家,管理音樂著作有3家、錄音著作有2家、視聽著作及語文著作各有1家。各著作權仲介團體使用報酬之收取標準之詳細資料可洽各相關著作權仲介團體或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網站( 網頁路徑:首頁/主題專區/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集管團體使用報酬率)查詢。 四、又若干合理使用他人著作之行為,須註明出處,惟註明出處,並不當然屬於合理使用,併此敘明。 五、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條、第5條、第22條、第26 條、第44條至第65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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