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81103b
要旨
所詢「遠距教學」(按應指網路遠距教學)可能涉及之著作權問題如下:(一)製作教材並上傳於網路:按編製教材時,可能涉及著作權法(下稱本法)所稱「重製」、「改作」或「編輯」等行為(本法第3條第1項第5款及第11款、第22條、第28條等規定參照)。…
令函要旨
所詢「遠距教學」(按應指網路遠距教學)可能涉及之著作權問題如下:(一)製作教材並上傳於網路:按編製教材時,可能涉及著作權法(下稱本法)所稱「重製」、「改作」或「編輯」等行為(本法第3條第1項第5款及第11款、第22條、第28條等規定參照)。至於將教材數位化並上傳於網路,可能涉及「重製」、「公開傳輸」等行為(本法第26條之1參照),而參與遠距教學之學生如將該等教材予以下載,則又涉及「重製」行為。因而製作教材時,如欲納入他人著作財產權尚未屆滿(著作人之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50年,本法第30條規定參照)之著作,除符合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所定之合理使用情形外,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否則即屬構成侵害著作財產權之行為,需負法律責任。(二)本法與遠距教學相關的合理使用規定,請參考本法第46條、第47條、第50條、第51條、第63條及第65條等規定。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上開規定或其他合理使用情形,應審酌一切情狀及本法第65條第2項各款事項認定之。此外,依前揭各項合理使用規定利用他人著作者,應依本法第64條規定明示其出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