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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81103a

會議日期 98 年 11 月 03 日

要旨

一、按著作權相關案件規費收費標準之規定,「申請音樂著作強制授權:每首新台幣三千元」,若您向本局申請20首音樂著作(曲)之強制授權,規費即為新台幣6萬元。二、按著作權法第69條有關強制授權之規定:經向本局申請許可音樂著作之強制授權,並給付使用…

令函要旨

一、按著作權相關案件規費收費標準之規定,「申請音樂著作強制授權:每首新台幣三千元」,若您向本局申請20首音樂著作(曲)之強制授權,規費即為新台幣6萬元。二、按著作權法第69條有關強制授權之規定:經向本局申請許可音樂著作之強制授權,並給付使用報酬後,方得利用該音樂著作,另行錄製。因此,有關您來函所述,若欲利用20首音樂著作(曲),另行錄製成一張音樂CD,則除了前述規費6萬元之外,尚須支付「使用報酬」予著作財產權人,方得利用該等音樂著作;有關強制授權之「使用報酬」計算公式如下(依此公式計算之使用報酬若低於新台幣2萬元者,以新台幣2萬元計算):使用報酬率=(預定發行之錄音著作批發價格×5.4%×預定發行之錄音著作數量)÷預定發行之錄音著作所利用之音樂著作數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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