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81028
要旨
一、來函所述之「頑皮豹娃娃布偶」如係受著作權法(下稱本法)保護且仍在保護期間之美術著作重製物,則貴公司拍攝製作一部電視戲劇節目,劇中出現該娃娃畫面之行為,涉及「重製」他人享有著作財產權之美術著作,此外,如將該電視劇於電視上播放,亦會涉及「公…
令函要旨
一、來函所述之「頑皮豹娃娃布偶」如係受著作權法(下稱本法)保護且仍在保護期間之美術著作重製物,則貴公司拍攝製作一部電視戲劇節目,劇中出現該娃娃畫面之行為,涉及「重製」他人享有著作財產權之美術著作,此外,如將該電視劇於電視上播放,亦會涉及「公開播送」之行為,任何人欲「重製」、「公開播送」他人享有著作財產權之著作,除有符合本法第44至65條合理使用之規定外,皆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否則可能構成侵害著作財產權之行為。二、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款、第5款、第5條第1項第4款、第7款、第30條、第44至65條等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