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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81026

會議日期 98 年 10 月 26 日

要旨

一、按軟體原則上屬著作權法(下稱本法)所稱「電腦程式著作」,受本法之保護,除有合於本法所定合理使用之情形外,其利用應經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至於「免費軟體(freeware)」係指置於網路供人免費使用之電腦程式,其著作財產權人…

令函要旨

一、按軟體原則上屬著作權法(下稱本法)所稱「電腦程式著作」,受本法之保護,除有合於本法所定合理使用之情形外,其利用應經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至於「免費軟體(freeware)」係指置於網路供人免費使用之電腦程式,其著作財產權人對該軟體仍享有完整的著作權,只是免費軟體業經著作財產權人授權免費使用而已。因此,使用者在使用此等免費軟體時,仍應依著作財產權人所同意或授權之範圍利用之。二、所詢下載免費軟體並複製給同學使用,因涉及「重製權」及「散布權」等著作財產權人專有權利之利用行為,應探求該等利用行為是否合於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範圍,若非屬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範圍,又不符合合理使用情形的話,就會有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的問題。又此種行為係依本法第37條規定經由著作財產權人授權利用他人著作之行為,並非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所定合理使用情形,因而建議將該題題目修正為「下列何種情形屬著作之合法使用?」,應較為妥適。三、以上說明,請參考第37條、第44條至第65條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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