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81022
要旨
一、自網站下載影片除非合於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所定合理使用之情形外,應事先徵得著作權人之授權始得為之,如不合於「合理使用」,縱然僅提供個人或家庭使用,仍會有侵害著作權之問題,而須負擔民事及刑事責任。一般網路使用者自網路下載…
令函要旨
一、自網站下載影片除非合於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所定合理使用之情形外,應事先徵得著作權人之授權始得為之,如不合於「合理使用」,縱然僅提供個人或家庭使用,仍會有侵害著作權之問題,而須負擔民事及刑事責任。一般網路使用者自網路下載影片或交換音樂的數量,極易造成「市場替代」效應(例如下載熱門院線片,就不需要去電影院看電影,或去租、買錄影帶或光碟來欣賞),與將有線電視播送之電影錄下來有空觀賞之情形不同,自會超出合理使用範圍。至於使用P2P軟體下載資料的同時,亦常伴隨上傳與他人之行為,尚與單純網路下載有別,成立合理使用之空間更加有限,請參考本局「利用BT、Emule等P2P(點對點)傳輸軟體下載及上傳他人著作法律效果之說明」宣導說明資料之說明。二、又一般社會上電影院線片或流行歌曲之行銷模式,在電影院首映或專輯發行後一定期間內,應不可能出現於網路上免費下載,網站中如有熱門院線片影音檔或最新流行歌曲音樂檔等,就社會常理而言,其屬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而非法「重製」、「公開傳輸」之盜版作品可能性極高,並非完全無法判斷。因此,透過網路下載影片、音樂或圖片等檔案之前,應避免下載來歷不明之檔案,才能在享受科技帶來便利的同時,保護自己不致於觸法,也保護別人的智慧財產權。

